灭火器维修与灭火器换药充装
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期需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
一、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公斤 2公斤 3公斤 4公斤 5公斤 8公斤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0公斤 35公斤 50公斤
悬挂式干粉灭火器:3公斤 4公斤 5公斤 8公斤 10公斤 12公斤
二、水基灭火器
1.手提式水基灭火器:950ml 2公斤 3公斤 6公斤 9公斤
2.推车式水基灭火器:25公斤 45公斤 60公斤
三、二氧化碳(干冰)灭火器
1.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2公斤 3公斤 5公斤
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24公斤
按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一、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M代表灭火器 Q代表强化水
F代表干粉 S大部水系
Z代表贮压式
L代表ABC (磷酸铵盐)
T代表推车式
P代表泡沫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
1、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6、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二、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 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要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三、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 筒体严重变形的;
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四、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